2010年10月21日星期四

藏区官方语言不是藏语,就是民族歧视

--青海省停止使用藏语教学的改革有感

撰文/达瓦旺欠

我在GOOGLE搜索引擎中打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官方语言是什么?】的提问

结果一个自称叫Donnie 2008-12-11答案引起我的注意:

他写道:

  “答案似乎显而易见,但当我作了半个小时的Research之后,却发现这个问题的法律答案远非我们想像得那么简单。不多说,先看引文(下划线为笔者所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六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

  此外,请在法律数据库中搜索作准,会发现中国与各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多边条约中,中国政府明确承认条约中所使用的其它语言的效力,并且往往以同时作准为原则。

  综上,结论是:说汉语为中国的官方语言是不正确的。准确的说法是:

  (1)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中国推广使用的语言,但除了双边和多边条约外,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汉语文本的法律文件具有作准的效力;

  (2)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依据其自治条例,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3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无论是否属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司法机关应当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4)涉外民事诉讼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但可以在当事人付费后提供翻译;

  (5)对众多双边、多边条约来说,中国政府认可其中的多种语言文本的效力;

  (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官方语言除了中文外,另外分别明定有英文和葡文,但这里的中文不等于普通话。

  现在要进一步问的问题有三,求达人指点:

  第一,对于一位以英语、法语、德语或其它任何一种外国语言,或者任何一种尚未被中国认可为单独的少数民族的族群的语言为母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来说,怎么处理其语言问题(请告诉我依据)。

  第二,中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究竟以什么语言作准(别找了,《立法法》中没提)?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全国的法律以汉语为准,如果民族自治地方规定了其语言,则在这个民族自治地方以该语言的文本为准?

  第三,从现在的文件来看,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外,中国法律的英文翻译文本肯定是不作准的了,但是英文翻译文本究竟哪个才是权威的呢?有没有一个规范性文件对此进行规定?(看看许多法律数据库中的垃圾翻译吧……我找到了四个版本的《著作权法》英译中的四种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准备改名孔丙己了。)

最后,越俎代庖地想了一下,解决作准文本的问题的方法也不会很简单,这里涉及许多技术问题,而且还涉及许多政治问题。中国的政治智慧在于模糊。可惜这苦了法律人。“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到处都是“应当用”、“应当使用”,尤其是在民族地区狡猾的使用了“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这里所谓“通用的语言和文字像是在说用当地的民族语言”。狡猾的将官方和地方通用被模糊了。这句话的明面上含糊,实际上指的是官方语言是“通用的,而民间的大多数人说的语言就是不通用的语言。也就是说汉语和汉文是官方通用语言和文字。谁都清楚今天在藏区所谓的“人民政府”使用的语言和文字不是当地绝大多数人惯用的地方藏民族语言,而是官方惯用的语言-汉语。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城镇地区和少数民族居住的农牧地区的语言和文字不可能“通用”。在西藏,官方语言和民族语言本身就是对立的存在,民间和官方矛盾重重。共产党所说的“为人民服务”的最基础的语言文字的勾通条件都没有,怎么能够谈得上“服务”呢?

根据以上这位先生的结论,我突然想起在Google寻找:“藏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什么语言?”的结果找到了一个论文【再论藏族学校教育中的语言选择问题】作者是巴登尼玛教授。他这样写道:

“目前,藏族人对如何选择汉、藏语言作为教学语言,主要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教学语言应以汉语为主,藏语可以不学或只是作一般的了解即可。持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是从孩子今后的出路着想,希望孩子毕业后能升入内地的大专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将来有一个好的工作。这些人主要是藏语方言地区和部分城市市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一些在企事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种观点认为,藏语应是学校中使用的主要语言,作为藏族必须首先懂得藏语,汉语只是第二语言。持这种观点的藏族人数量正在急速下降,普通农民、牧民、藏族人口占90%以上地区的城市仍有部分居民和个别国家工作人员持此观点。同时他们中许多人也很为孩子的未来担心。

  第三种情况主要存在于藏族知识分子之中,他们之中由于不同的知识结构反映出不同的观念。70岁以上的老知识分子大都是传统文化的权威,他们大部分从小就接受藏族传统文化的教育,许多人对藏文化中的哲学、医学、文学、艺术、历算、宗教学等学科有很高的造诣。由于物质文明进程的速度超出了许多人的料想,打破了头脑中原有传统的物质与精神的平衡,这些知识分子正显现出与以前完全不同的心态,有些人失调的心态已由一般心理体验上升到危机感、失落感。他们对现行学校教育中双语教学的水平是不满意的,要求加强藏语的教学,加强对本民族文化的教育。50岁至70岁的中年知识分子有较强的现代科学基础知识,他们主要是新中国成立后培养出的第一批知识分子,其学历一般为中专,少数为大学,现在大部分都担任党政部门的各级领导职务,为藏区社会的进步作出了贡献。但当社会发展到今天,现代社会的各种信息铺天盖地而来时,他们发现自己的知识结构存在着问题,面对现代社会中出现的种种现象,如人际关系问题、金钱与道德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等,他们感到茫然,并由此派生出两种观点。其一,藏族必须尽快学习内地,应以汉区为标准,学校教学当然要以汉语为主,学不学藏语并没有多大关系,持此观点的人一般都在大城市工作或居住;其二,藏族必须保留自己的文化,尤其是藏族传统道德观中所显现出来的与现代社会中劣质成分相比而得出的优势部分,认为现在的许多不良现象是由于丢失了原来的观念才造成的,于是往往用传统中好的东西来比较现在不好的东西。这是典型的非理性的比较,是由于面对强大的现代文化的压力而不能适应所表现出来的担忧。

  第四种观点主要存在于年轻人中间。他们面临的是改革开放后飞速发展的社会,只要有知识有能力,一般都有好的工作和满意的收入。在学校他们有机会学习藏语和汉语,所以对两种语言都有一定基础,步入社会后他们发现汉语更加重要,因为政府部门的各种公文、便条、便函、证明信等大都使用汉语,生活中没有汉语是很困难的。虽然在宪法中早就规定了民族语言的重要地位,但由于藏文中现代常用技术词汇的缺乏,在现实生活中就很难全部再用藏文解决所有问题。邮电局发信没有汉语不行,使用手机不懂汉语不行,发电报不用汉语不行,使用现代电器产品不懂汉语也不行。同样,在工作中有许多词汇也很难用藏语表达,所以他们很重视对汉语的学习,也很为自己的母语——藏语担心。

  以上几种观点的产生有一定原因,不同观点代表不同的教育需求和对现代社会的理解,要提高藏区教学质量就必须对此有较深入的了解。首先,我们应该简略地了解一下藏语的基本情况和藏语对藏族人民所赋予的重要意义。

  早在吐蕃王朝以前藏语就已经存在。《光明日报》l994125日刊登了一则消息:为了证实藏文起源于距今五千年前这一论断,弄清当时叫做“玛尔文”的文字是否真的存在,西藏自治区语文指导委员会专程到传说中“玛尔文”的发源地古代象雄王国的中心、今天的阿里地区进行调查,竟然在大量留存的古代岩画上发现了“玛尔文”。这些岩画是公元前一千多年的作品。同时,他们还在民间找到了“玛尔文”的单页和成套印刷品,其中一本讲述语言知识的书中有一部分内容竟是用“玛尔文”写成的。今天使用的藏文是在“玛尔文”的基础上经过改革发展而来的,已是一种很成熟的拼音文字,有30个辅音字母,4个元音字母,基本上能记载人类口头发出的所有音和音节。其语法结构也有独到之处,一经掌握,便很容易地表达所有文化内容和复杂的思维成果。对藏文的这种优点,许多人,包括藏族和汉族是不够了解的。其主要原因是由于过去藏文的普及和使用不够,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前广大人民很少有机会进行正规学习,有些人虽然学了一点文字也不过是生活中的简单用语,根本不可能接触比较正式的公文。新中国成立后,包括西藏、青海、四川、甘肃、云南五省区藏区在内地汉族干部的帮助下从封建农奴社会一举进入到先进的社会主义社会。当时许多藏族干部的藏文基础差,汉族干部又没有时间学习藏文,藏文中的政治术语使用也不广泛。为了方便,机关使用的公文主要用汉藏两种语言。后来由于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的冲击,藏文在学校中消失了很长时间。所以藏文的社会功能是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在藏区社会中的负面影响较大。

  其次,人们观念上的误差也是导致不能正确处理藏文在学校教育中的位置的主要原因。

  长期以来由于极左思想的影响,人们不能全面地理解藏文在学校教育中的意义。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少数藏族上层贵族与中央政权的误解,民族团结工作在这里变得非常重要,这便让一些人对如何处理藏文与汉文的关系认识不清,认为在学校中强调藏文学习是狭隘的民族主义,会滋生地方民族情绪,给分裂分子创造条件。这种隐含在片面的政治认识中的“怕”的意识让人不敢轻易提倡藏文的使用和学校对藏文课程的开设。这种思潮尤其存在于藏族干部之中,他们害怕如果倡导藏文就会被认为是不可靠,丢官丢职。相反,许多汉族干部还很强调藏语的使用和藏文课程的开设。目前的藏族干部之中,有扎实藏语水平的不是太多,藏语水平较高的人一般都在基层工作,所以倡导学习藏语的人影响微弱。

  第三,学校教育的功能是发展学生的生存能力,提高全民素质,在藏区有些人对此还没有真正理解,不能处理好学校教学语言问题。几千年来,藏族传统教育旨在培养僧侣和智者,虽然这些人才不可能全部进入官阶层,但老百姓仍然对他们非常尊敬。藏民族崇敬知识,尊敬知识分子的美德是非常突出的。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很好地处理好传统知识与现代知识的衔接,许多传统知识分子不能直接为社会发展服务。加上十年动乱,尽管他们在老百姓心目中的隐性地位还是很高,但他们在社会中的显性地位则一落千丈

  几十年来,只要去学校学习,一般都能获得工作,享受政府工作人员的福利、工资待遇,于是读书为官的思想悄然进入了人们心中。长期如此,读书为官仿佛已经成了一条不成文的制度,其中读汉语的人在仕途上的成功率更大于藏语专业。“应试教育’在藏区的负面影响更加严重,读书——铁饭碗——读书——升官的恶性循环在藏区社会非常严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1997年就接收了6000名各级各类大、中专学校的毕业生。由于藏区产业结构简单,生产单一,这些人只能安排在四大班子(党、政、人大、政协)的各级(州、县、区、乡)部门和一些旱涝保收的国营企、事业部门。从十年前开始,在藏区国家机关和各国有企事业部门工作的干部队伍已经严重打破了与老百姓的正常比例,在有些地方拿工资吃饭的人与老百姓的比例已经达到了16

  脆弱的经济基础如何能承受如此庞大的管理大军?藏区许多县的工资只能满足上半年,以后就靠领导化缘和上级救济了。已经有许多大学毕业的学生,尤其是学习藏文与藏族传统文化的学生,因找不到工作而犯难的情况。当然,政府也采取了公职人员提前退体的办法,有的地方甚至四十岁工龄满15年的就可退体,另外还有其他病退和离岗待退等办法,但其干部与百姓的比例仍然降不下来。学校教育如果只培养干部这就不是成功的教育。藏区教育必须尽快改变这种状况。

汉语是国家语言,藏区学校教育必须将其作为主要的学习内容。中国是由56个民族成员组成的大家庭,汉语经过长期的考验,已经为各民族接受,成为各民族相互理解、相互往来的主要语言工具。汉语所负载的文化内容也是藏族人所应该学习和掌握的。汉语不仅是汉民族通用的语言,也是国家其他民族通用的语言,作为藏族人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目前藏语言本身虽然有诸多优点,但还根本没有达到全部表达全人类知识的境地,作为生活在国内的藏族人都应该掌握汉语,这不仅是为了学习知识,也是作为国家公民所必须具备的国民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和标志。有的人以为藏族就只能学习藏语,甚至更认为现代科学中所有的原子、质子、中子、航天飞机、宇宙飞船等等,在我们藏族传统的文献典籍中早已提到,根本没有必要再去学习、研究;藏文化中由于善的精神就不再需要对自然科学的研究与生产力和生产技术的发展。这种把藏文化的发展仅置于落后生产力基础之上的观念是极其狭隘的,如果再加上为了自身永远获得老百姓心目中的精神地位而不顾人民在现代社会中的生存能力的提高,去阻碍学校中对汉语的学习,这就不仅是狭隘,而是罪过了。“

通过以上两个问题在Google搜索之后,我得到的结论是;

1959年达赖喇嘛被迫离开了他的家园,去了印度之后。西藏真正开始进入了民族语言和文化的失落。从官方语言的藏语一下就变成了地下语言。中华民国时期实施过的有预谋有计划的汉文化替代藏文化的官方大行动大踏步地实施与整个藏区。以前中国没有真正实施西藏“国有化”的行动。所有的朝代从中华民国开始,才是有了中国这个名称。从那时候才开始启动了对西藏进行汉化的程序,开始成立了蒙藏委员会。但是,藏语是从中国共产党进入西藏,达赖喇嘛离开他的故乡开始没有了藏语是官方语言的地位。

尽管今天西藏自治了。在藏区,藏人家中讲藏语,而到了机关,因为政府部门的各种公文、便条、便函、证明信等大都使用汉语。邮电局发信没有汉语不行,使用手机不懂汉语不行,发电报不用汉语不行,使用现代电器产品不懂汉语也不行。但是,官方语言仍然是汉语而不是藏语,在藏区,说明官和民是对立的,日本侵略中国,日本在中国的官方语言是日语,这个很正常,因为他们是侵略者。而今天的藏区不能学日本侵略者那样官方语言是汉文,官员不会讲藏语。官方语言不是藏语,见了老百姓不能够勾通。这算什么人民政府?

实际上2008年西藏全藏抗暴和西藏藏区官方语言不是藏语有直接的关系。大量的汉人潮流一样的涌往西藏,可他们不讲藏语,在各个藏区城市中形成城中之城,具有黑社会的性质。藏汉关系由此越来越恶化,直接影响着民族关系。

今天的中国只有汉语是国语,是官方语言。在西藏有百分之八十五左右的人讲藏语。其中百分之二十五左右的人可以将两种语言。只有百分之十五左右的讲汉语。难道“人民政府”代表着的就是这百分之十五的人吗?民族平等是怎么体现的,难道“56朵花”只是陪衬共产党不成?“民族平等”不能够只是一个花瓶吧?

假如,在这个共和国的每一个少数民族都有自治的权利,都应该有使用自己语言同汉语一样的法律地位。而不是狡猾的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第四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他们把政府官方语言美化为“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而地方的语言只是为了一个很勉强的“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那么百分之八十五的人讲的藏语就是不通用的语言文字了?

西藏作为一个国家早以名存实亡。而作为一个民族有种顽强的生命力,藏传佛教作为这个民族自己的宗教,却完完整整将藏民族保成了一团。今天藏传佛教成为了世界各国都存在和承认的宗教。西藏问题也就自然而然的成了世界问题。所以,他们实际上在支持西藏文化的独立性。西藏的文化独立的内容里就应该有西藏语言官方化这项内容。今天的中共在宪法中没有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语是中国的那几个语言。也就是说,除了汉语,藏语、维语、蒙语、壮语、朝语都不是中国的语言。即就是中国的少数民族语言之一,也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至少不会享有中国官方语言的地位。如果在中国藏区官方不使用藏语,藏语的灭亡也就指日可待了。具体来说,今天藏区的政府官员说不说藏语,藏文程度如何,不是选择干部的一项标准,反而是一个对就业不利的因素;在藏区报考公务员,没有藏文和藏语的要求。自从胡耀邦先生逝世之后,在藏区就汉族干部学习藏语的要求都很少有人提出,尽管有很多大学有藏语系,但是,他们学出来无用武之地,根本很难分配工作。所以说为什么达赖喇嘛强调说共产党毁灭了西藏文化。其实在藏区说藏语有时都犯法,最基层人们讲藏语,政府高层讲汉语当然有一点脱离实际。这样久而久之,藏族语言和文字就消失,消失了是不是就叫消灭了。那么是谁消灭了藏文和藏语呢?这个罪名自然而然由中国共产党承担,这是毫无疑义的事情。

6 条评论:

匿名 说...

中国有西藏,青海等省份。没有藏区。

藏人只是西藏,青海居民的一部分而已。

不能因为有某地的居民中有一部分居民的民族身份是藏人,就将该地区称为藏区。

这是非常无耻的,不合理的。

达瓦旺欠 说...

看来看官根本没有青藏高原的地理知识,除了西藏全区是藏人,青海的有7个州+半个州是藏族,四川有两个州加一个县县,甘肃省有一个州加一个县,云南有迪庆州。另外这些州相临的地方,大概还有超过50-60的藏族乡,地理上都是相连的。分而治之的清朝皇帝制度在今天“新”中国的延续才是非常可耻的。你明白吗?

匿名 说...

中共没有分而治之,否则,民国时期的西康省何在?

民国时期的绥远省,热和省,察哈尔省何在?

正是中共,才将西康省,绥远省,热河省,察哈尔省取消的。

匿名 说...

除了西藏全区是藏人,青海的有7个州+半个州是藏族,四川有两个州加一个县县,甘肃省有一个州加一个县,云南有迪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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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省居民中,藏人居民只是占大部分而已,也就90%。所以,谈不上什么西藏地区全是藏人。

其他的就更加不用说了,云南迪庆地区居民中,藏人居民只占30%。

达瓦旺欠 说...

云南迪庆地区居民中,藏人居民只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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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只是州府所在地藏人和汉人的比例吧?
除了州政府,县政府所在地的比例可能比较接近70%,藏人居民占30%仅仅是在城区商业区,是完全有可能。我说的比例始终是以全区藏汉比例。

匿名 说...

是迪庆全区,藏人只占30%. 

所以,什么少民种族自治州是非常荒谬的. 
所有的少民种族主义自治都是可笑的,换缪绝伦的,应该取消的.